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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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国云[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64-70,共7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最早见诸于史籍用于表述过失的术语是"眚"和"过"字。到奴隶社会,表述过失的用语出现了"不识"、"过失"和"遗忘"。到封建社会初期,又出现了"失"、"误"和"不知"。到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在法律中用于表述过失的用语更为丰富,计有"过失"、"失"、"误"、"亡失"、"误失"、"忘误"、"不觉"、"错"等。到了清末以后,则逐渐统一定型为"失"和"过失"。关于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确立了"宥过无大"的原则,到奴隶社会又确立了"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的"三宥"制度。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惩罚过失犯罪的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对涉及国家大事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等处罚;对危及皇室安全的过失犯罪,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处以极刑;对于一般的过失犯罪,则比照故意犯罪减轻或免除处罚;因公过失犯罪的,如在事发前主动交代,予以赦免。到了清末以后,又逐步确立了"过失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对业务过失罪应较一般过失罪加重处罚"的制度。

关 键 词:过失犯罪 立法沿革 宥过无大 不意误犯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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