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从合法性、合理性到可接受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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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光宁[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18-22,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方法论研究"(编号:04BFX003)

摘  要:虽然德沃金强调"惟一正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还是一种现实状态,由此引发了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问题。作为法律解释的评价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其固有缺陷。在最低的合法性标准与最高的合理性标准之间,可接受性因其妥协和综合的性质而成为法律解释评价标准的次优选择,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法律方法的开放性趋势。

关 键 词:法律解释 法律方法 惟一正解 合法性 可接受性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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