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管理核算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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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郜化冰[1] 

机构地区:[1]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年第25期83-83,共1页

摘  要: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因不能单独准确地核算技术开发费,无法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笔者在此谈谈技术开发费管理、核算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办法。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术开发费用 税收优惠政策 管理核算 利用 企业技术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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