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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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铁军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8期30-3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欲以拒绝支付租金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应根据出租方履行交付、维护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而认定是否成立。如果出租方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较轻微,不具备与支付租金构成对待给付,则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方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关 键 词:先履行抗辩权 不动产租赁 行使要件 租赁合同 租金构成 合同履行 担保义务 诚实信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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