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次债务人处分权利行为对代位债权人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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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力[1] 符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8期83-8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阻,起诉要求撤销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变更债务清偿条件导致履行期限不确定的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变更行为尚属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范畴,无明显证据证明系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干预,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不能支持。

关 键 词:商业行为 次债务人 债权人 对代 权利 处分 主债务人 履行期限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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