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不符、议付行身份及欺诈例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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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喜富[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8期87-9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国外换银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外换银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青岛华夏银行)。2007年7月24日,青岛华夏银行开立编号为05ALC0703771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受益人韩国米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诺公司);

关 键 词:单证不符 欺诈例外 议付行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华夏银行 开证申请人 株式会社 上诉人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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