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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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铁红 杨巍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8期91-9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仓单具有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双重效力,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变更并交付仓单与买受人,不仅使仓单所涉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构成了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且使买受人与仓单所涉货物的保管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仓储合同关系。

关 键 词:效力分析 债权凭证 物权凭证 仓单 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 合同关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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