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上房产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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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锦学 杨艳华 王宏伟 

机构地区:[1]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8期99-10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原告无过错,第三人在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时未报经政府批准,产生的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房产转让行为进行补正的,不必然造成注销原告房产登记的后果。

关 键 词:房产登记 转让行为 划拨土地 效力认定 法律规定 行政部门 第三人 原告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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