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不以自首论的法理解读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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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国云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18期24-2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下发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

关 键 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以自首论 报警 高级人民法院 解读 法理 事故现场 《意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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