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贯彻《律师法》遇到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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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1] 阎艳[1] 张铭训[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155-160,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检察机关在贯彻《律师法》过程中遇到一系列新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落实辩护律师权利、确保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控诉权的操作规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侦查机关安排,经过形式审查后,律师有权持"三证"直接会见。侦查阶段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律师履行国家秘密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当由人民法院对律师保密情况进行审查。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与侦查机关同步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公诉部门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案卷。检察机关应当保障律师充分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将辩方的对抗压力转置为提高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作用力。

关 键 词:检察工作 律师法 律师权利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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