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军文职人员权利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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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雪萍[1] 宋子慧[1] 

机构地区:[1]军械工程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3

出  处:《党史博采(下)》2009年第9期42-42,44,共2页

摘  要:2005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由于文职人员是应聘到军队工作的,签定的是聘用合同,所以文职人员与军队之间是聘用法律关系。文职人员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文职人员的权利遭到侵犯时,现行法律对其救济途径做了明确规定。

关 键 词:文职人员 救济途径 权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 聘用合同 军队工作 中央军委 文职干部 

分 类 号:E263[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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