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带头大哥777”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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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亚军[1] 

机构地区:[1]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13006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9期66-67,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王某某,网名“带头大哥777”,2006年初开始在新浪和网易上建立个人博客,谎称自己是高干子弟,曾在某大证券公司做了十年的职业操盘手,有过传奇的炒股经历,自诩为“散户保护神”,引起广大网民特别是股民的极大关注.其网上点击率达3千多万,深受股民追捧。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某成立了长春聚隆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从2006年5月开始,王某某在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10000元、13000元、27000元、37000元不同标准建立777团队、快乐777团队、777财聚团队、777财宝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铂金客户、777钻石客户等14个QQ群,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行为构成 股市 证券公司 黄金客户 职业操盘手 炒股经历 非法利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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