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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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明建[1] 

机构地区:[1]宿迁学院基础部,江苏宿迁223800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31-32,共2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基  金:2007年度宿迁学院科研基金项目(2007027)<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正式确定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所谓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指社会组织或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关的人在进行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问题立法、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务时,都应该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优先化的原则,把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实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意义表现为:实现立法模式的创新;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实现;满足未成年子女成长需要;促进父母协商解决离婚争议。

关 键 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内涵 立法意义 离婚 《婚姻法》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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