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前期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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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玉林[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10期15-1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关 键 词:差错更正 前期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估计变更 财务报表 期初余额 累积影响数 未来适用法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I206.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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