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之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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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迎春[1] 

机构地区:[1]山东聊城大学

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10期70-7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按这种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会出现两个问题: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担保余值 企业会计准则 入账价值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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