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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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10期78-78,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 资产分类 矿产资源 构筑物 代码 建筑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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