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生效前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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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坚 冯春美 

机构地区:[1]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9年第10期69-70,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案例:2008年11月10日,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该市铁道大厦诉被告黄某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金等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该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的一套房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关 键 词:财产保全措施 一审判决 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 合同纠纷案件 和解协议 执行程序 被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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