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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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根超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3期70-70,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和代位诉讼的权利。但是由于这个条款是公司法修订后新增内容,而且规定得十分概括,对于其它一些重要问题,诸如诉讼费用的承担、诉讼和解、撤销和驳回、以及既判力等问题没有作更为详细的规定。所以该条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较强的操作性,本文在此试就以上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关 键 词:派生诉讼 代位诉讼 诉讼费用 既判力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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