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中的登记难点(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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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刁其怀[1] 

机构地区:[1]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10期24-26,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一、能否重复抵押 在当前的房产抵押登记中,全国大多数登记机构不受理房产的重复抵押。 所谓房产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房产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

关 键 词:物权法 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 登记机构 民法通则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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