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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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宫爱萍[1] 王永亮[1] 朱振豪[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17期106-10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7年10月19日,徐某驾驶配件厂所有的大货车,沿朱吕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泾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恒康医院所有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小客车内乘客沈某死亡。同年11月13日,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不负事故责任。

关 键 词:工伤保险赔偿 用人单位 交通事故认定书 局性 应当 次要责任 交警支队 事故责任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035.3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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