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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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玉焕[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9期104-107,共4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摘  要: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笔者着重分析了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不够严谨、退保的规定模糊不清、未限定保险投资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投资比例、对保险业务分类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保险公估人被边缘化等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 键 词:新保险法 免责条款 现金价值 保险公估人 

分 类 号:F840[经济管理—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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