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批捕工作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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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启光[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5期178-17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本文指出在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发挥自己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真正体现执法为民、服务民生;切实改变诸如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机械执法的作风;更新漠视群众冷暖,不关心社情民意的陈旧执法观念;杜绝导致司法不公、激化矛盾现象的出现;调整不利于促进和谐的工作思路等都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执法观念 法律监督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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