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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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成玲[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5期362-362,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由于当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面临"规模"和"人合"的瓶颈问题,把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运用于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实现合伙人责任分配的公平合理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执业风险基金 职业保险 破产管理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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