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代理立法模式之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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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褚有众[1,2] 

机构地区:[1]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 [2]河南师范大学市场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4期48-48,5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因具有主导性、经常性,成为我国商事交易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尚存空白,这样的立法现状不仅有碍商事代理制度应有功能之发挥,同时也对商事代理的实务运作造成了混乱。本文拟从制度理念方面对商事代理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对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做了简要的探讨。

关 键 词:商事代理 显名主义 非显名主义 区别论 等同论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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