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夫刚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6期108-10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当前反渎职领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渎职犯罪危害十分严重,二是对渎职犯罪的处罚量刑偏轻,或说轻刑化。根据传统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和我国《刑法》第5条(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精神,刑罚的一般原则是,刑事处罚的轻重要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成正比。很显然,这条刑罚原则却在渎职犯罪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执行。那么,为何会出现渎职犯罪的重罪与轻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出路又在何方呢?本文拟就这两个问题做一初步解答,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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