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申文宽[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3期78-7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开始受到全面关注。在刑事法领域,突出体现在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方面,但由于近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中心主义所处的强势地位,导致被害人逐渐被遗忘,直至20世纪中期以后,为谋求与被告人权利的相对平衡,被害人权利保障才得以浮现。顺应刑事司法的国际潮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形式上无疑是一次伟大的进步,但在被害人权利的具体实现方面却不尽人意,尤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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