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困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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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晖[1]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3期93-93,11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首次肯定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该制度的运用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前置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关 键 词:司法解散 经营管理 前置程序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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