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损害赔偿的性质、提起主体及理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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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忠[1] 

机构地区:[1]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3期96-96,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自然人死亡后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赔偿利益仍然客观存在,义务人仍应履行,只是权利人丧失了主张能力。本文指出虽然权利外壳没有了而内核即利益仍然存在,仍属于受害人,该利益可由继承人以本人名义通过行使利益取回请求权进行主张。

关 键 词:赔偿 权利 利益 转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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