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股权继承规定之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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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莉[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6期357-35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法76条对股权继承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虽然对我国的公司法制构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弊端,难免在时间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又不得阻碍其继承人对财产份额的继承,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只能基于继承取得原股东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对于股东身份的继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原股东在生前已与其他股东就其股权继承达成一致,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关 键 词:股权继承 股权 股东权益 合理期待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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