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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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费煊[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7期53-5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新破产法已经建立了取回权制度,但还不够完整,缺少行纪取回权与代偿取回权制度。新法颁布前的司法解释对取回权的规定也有缺陷,对有关财产权利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最高法院应根据新法重新颁布司法解释,对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行修正。

关 键 词: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行纪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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