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审查权和审查程序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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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喆[1] 

机构地区:[1]辽宁中医药大学,辽宁沈阳110101

出  处:《新西部(理论版)》2009年第10期103-103,94,共2页New Western

摘  要:检察机关是刑事犯罪的追诉机关,无法成为合格的逮捕审查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审判中立原则、控辩平衡原则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法官行使逮捕和羁押的决定权。另外,我国的逮捕审批和决定程序过于粗糙,应当强调法官在该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使控辩双方均有机会阐明自己的观点,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 键 词:逮捕审查权 司法令状主义 逮捕审查程序 

分 类 号:F74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D951.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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