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钢瓶容量超重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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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兰生 

机构地区:[1]兰西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兰西151500

出  处:《活力》2009年第05X期267-267,共1页Vitality

摘  要: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气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中由于人为原因还大量存在液化气钢瓶超量充装的现象,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关 键 词:液化气钢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害 超重 容量 人为原因 

分 类 号:X921.265[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TU998.12[建筑科学—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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