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制度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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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楠楠[1] 

机构地区:[1]上海武警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9期373-373,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本文认为应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关 键 词: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 受益人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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