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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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金平[1] 史山山[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2期264-266,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8BFX040)的部分成果。

摘  要:区域经济一体化,我国传统区域发展模式的困境,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同要求我国实行区域的协调发展。国外有关区域协调立法的的研究表明区域发展是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通过构建以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法为首的多层次立法体系来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区域的发展要求法律的协调,而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又会成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与动力来源。

关 键 词:区域协调发展 比较法 立法体系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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