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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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巧玲[1] 张宇轩[2]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8期361-36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主体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面对急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已经难以支撑和维持。事实上,非法人团体已经大量出现,直接或者间接的成为了民事主体。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的理论和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结合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制定的民法典草案,探讨了非法人团体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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