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犯罪中非法获取行为的设置问题及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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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青[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期111-111,11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了四种实行行为,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刑法的二次保护性上看,对非法获取行为的规定未免粗糙。考虑到刑法的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和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将非法获取行为清除出刑法的有关规定。至于以何种形式清除,鉴于修正案的补充立法性质和对动态犯罪圈的犯罪化及非犯罪化的双向性功能,应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商业秘密犯罪 非法获取行为 非犯罪化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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