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洪区耕种应纳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项目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孙雪丽 毕伟 

机构地区:[1]密山市富密灌区水利水保总站连珠山分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2]密山市青年灌区水利水保总站和平分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出  处:《黑龙江水利科技》2009年第4期144-144,共1页Heilongjiang Hydraul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行洪区耕种属《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禁止行为,耕种人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从事农业生产获得收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河势稳定,造成水土流失和损毁堤防,增加了河道工程维护和行政管理成本,耕种人应当给予补偿。

关 键 词:水利 行洪区 耕种 影响河势 补偿收费 

分 类 号:TV85[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