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普选权条款在我国香港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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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光贤[1] 蔡国芹[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9年第10期88-95,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07BFX074);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别委托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国际法上,条约对某国具有拘束力或者适用于某国领土,并非指其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香港一直不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其第25条乙项关于普选权的规定也始终没有对香港发生法律效力。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规定该公约原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有效,含指该公约原不适用于香港的规定继续不适用。香港的政制改革、特别是落实普选目标的法律基础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关 键 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普选权 不可适用性 香港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1.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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