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修改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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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月明[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76-79,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6FFX001);广西大学"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

摘  要:比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各自仲裁规则的修改可以发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化和国际化,全面管理型机构仲裁的特征更加明显,仲裁员的选任制度更加趋于完善,新增了独特的争议焦点备忘录制度;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格的修改依旧保持双轨制,力求改革平稳,确立轻型机构管理运作模式,进一步强化中心的机构管理职能,赋予仲裁庭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仲裁员的任用仍旧关注国籍。

关 键 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修改 

分 类 号:DF9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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