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水土流失补偿费改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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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党福江[1] 蒋春光[1] 

机构地区:[1]辽宁省水土保持研究所,辽宁朝阳122000

出  处:《水土保持应用技术》2009年第5期29-31,共3页Technolog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摘  要: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在减少,而侵蚀强度在增加。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矿山环境的破坏。在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的过程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水保执法难的问题。在法律体制上,《水土保持法》存在不健全现象,行为人有空可钻,造成执法难。在管理体制上,地方保护、行政干预人为造成执法难。在执法程序上,取证难,造成执法被动。在规范执法上,水保执法人员不规范的双重身份,造成执法难。鉴于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实施细则》规定,可防止上述现象发生。从水保两费征收与税务征收相比,征税具有强制性、透明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借鉴国外矿山管理经验,有关法律条文,设立水土保持税收制度具有可行性。不仅可以控制生产者不顾环境保护行为,且可为水土流失治理筹集资金。

关 键 词:水土流失 防治费 补偿费 费改税 

分 类 号:S157.2[农业科学—土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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