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流质契约仍有必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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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厉文清[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1期355-35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虽然我国《物权法》对流质契约采取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仍有学者认为应解禁流质契约。本文分别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效益、法律本土化等方面阐述了相关观点,认为禁止流质契约在现阶段仍是有必要的。

关 键 词:流质契约 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律本土化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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