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文物保护地方立法的特色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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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平[1,2] 刘用安[3] 

机构地区:[1]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2]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处

出  处:《福建法学》2009年第3期41-45,共5页

摘  要:今年8月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历经常委会三次审议,融汇了各方智慧,内容全面,富有地方特色。条例吸收了1996年条例实施1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探索,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在文物普查、文物保护单位撤销许可、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涉案文物移交、文物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细化和补充。条例紧紧围绕我省文物保护实践的特色,突出重点,对涉台文物、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水下文物保护等作了具体规定,突出了我省文物保护地方立法的特色,对加强涉台文物、中央苏区革命文物、水下文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涉台文物 中央苏区革命文物 水下文物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G264[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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