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意志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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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丕建[1] 

机构地区:[1]徐州市财政局

出  处:《淮海论坛》2009年第2期23-24,31,共3页

摘  要: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简单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凡研究民法必然首先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可以说民事主体是民法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应当说,无论哪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无论哪个时期的法律,都是由人创制的。人创制法律固然出于利益的需要,但是人之所以能够创制法律.原因之一在于人有意志,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法自不例外。民法是人法,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归属的。人有意志,人因此才能支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通过支配。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所谓的名分归属表面上是将一个名分归属于一个主体.实际上归根结底是要将名分归属于一个意志。民事主体之所以为民事主体,是因为法律承认其意志资格,法律不承认其意志资格.就是不承认其主体资格。

关 键 词:民事主体 意志 民法理论 商品经济发展 主体资格 历史类型 法律 私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B84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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