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央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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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芳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镇赉县支行,吉林镇赉137300

出  处:《吉林金融研究》2009年第10期48-49,共2页Journal of Jilin Financial Research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复审、检查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的监督管理。地(市)中心支行成立事后监督中心后,如何真正发挥其对所辖人行内部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作用,切实防范核算风险,是值得不断研究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关 键 词:内部会计 事后监督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法》 会计核算业务 央行 事后监督中心 监督管理 中心支行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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