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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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联[1] 汪雷[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合作经济》2009年第10期61-63,共3页China Co-Operation Economy

基  金: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2009sk126zd)"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己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是继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农村改革中又一项重大的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之所以能有效保护和提高社员利益,原因就是在于它所独有的组织制度安排,例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上一人一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投资、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法 土地家庭承包制 农村改革 社员利益 取消农业税 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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