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须全程体现科学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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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如铭[1] 

机构地区:[1]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出  处:《中国人大》2009年第19期27-27,共1页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摘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一要把科学立法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科学立法的本质,是要求法律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立法,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要加强立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对法规调整的对象、

关 键 词:地方立法工作 科学民主 科学立法 立法项目 法的本质 客观规律 社会关系 法律制度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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