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红十字会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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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桂林[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107-111,共5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08年度苏州大学优秀博士论文资助项目暨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民国时期慈善法制研究"(项目编号:CX08B_033R);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课题"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项目编号:07AZS001)

摘  要: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中国红十字会条例》,开启了民国社会红十字会立法的帷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又数次修订了《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到40年代末草拟《中国红十字会法》,逐步建立起较严密的红十字会法规体系,在规范红十字会组织、增强慈善救护能力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民国时期的红十字会立法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行政监管色彩浓厚;二是立法水平有限,若干条款不够精准;三是实施效果受时局影响较大,法律缺乏稳定性。

关 键 词:民国政府 中国红十字会 立法 慈善组织 

分 类 号:K262.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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