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银行金融法律监督权问题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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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劲[1] 冼宇航[1] 李万业[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广州510120 [2]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海口570105

出  处:《海南金融》2009年第11期46-48,60,共4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加重了由于监管俘获或监管宽容引起的诸多监管失灵的问题,根据我国行政体制的状况和金融业发展的特点,赋予人民银行金融法律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督,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种合理和有效率的方案。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法律监督权的根据,最后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关 键 词:金融监管 法律监督 金融法律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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