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欺诈法律规制的理论困境与思维进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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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锐[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术交流》2009年第10期60-62,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面上项目"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哲学思考"(1154217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健康有序的仲裁制度对于构筑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仲裁欺诈作为仲裁功能异化的产物,在公法和私法上都具有可责性。欲进行法律规制需破解两大理论难题:仲裁的非诉讼化理念、保持司法谦抑克制与发挥司法审查能动性之间的矛盾;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权利与加强仲裁组织仲裁权之间的平衡。对仲裁欺诈的判断应当纳入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当中:赋予仲裁庭合理能动的仲裁权而不必拘泥于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监督的缺失亦呼唤仲裁立法赋予相关案外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诈害其利益的仲裁裁决的申请权。程序法的规范可以直接抑制仲裁欺诈行为,诉诸民事实体法能够对受害人受损的私权益提供救济,但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置程序。

关 键 词:仲裁欺诈 案外人 规制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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