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矿业用地遴选股份合作的制度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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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纪田[1] 黄永香[1] 

机构地区:[1]娄底行政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09年第10期139-144,共6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2008年立项课题"矿业管理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研究"阶段成果(0804031B)

摘  要: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征收和供给,农村矿业用地因非公益性而寻觅不到合法的获地途径,日益扩大的矿业用地被迫通过地下流转。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创新为农村矿业用地开辟了股份合作制的道路。矿产与土地之间属功能互补型资源产权合作,这一特征是股份合作矿业制度设置的内在依据,由此决定了股东大会的双重治理制度。矿业股份合作属农地转用、外部性内部化、企业替代市场等收益诱致制度变迁。因土地、矿产这些客体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对其流转和利用实行严格管制制度。为此,应整体地构建系列法律制度。

关 键 词:股份合作 矿业用地 制度变迁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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